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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改革接轨集中招标 释放基层用药放宽信号
2014-7-11
来源:博华-CPhI制药在线 杨俊坚
点击数: 3592          作者:未知
  • 近日,一份《卫计委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意见的内部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坊间引起热议,从记者拿到的文件版本来看,尽管内容仍为“初始框架”,但较清晰地反映出政策制定者对今后公立医院招标采购的思路和方向。


    依据征求意见稿,公立医院药品招标将结合低价药清单、基药目录的制定调整,结合药价管理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院体制和医疗服务改革等内容进行修订。一方面,药品采购仍是公医改革的切入点,药价管理和医保付费的相关政策将配套纳入招标政策考虑之内;另一方面,药品采购与当前各大目录接轨合并,并将之作为医院用药的指导。


    药价改革接轨集中招标


    作为讨论框架内容,上述文件直指改革核心,提出探索药品采购的其他方式。比如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随着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推进由医院制定采购清单,合理确定交易总额,直接委托或组成联合体委托供应商,按药品清单打包采购。


    在此框架下,住院用药不再单独标价计费,纳入单病种付费、DRGs付费、总额预付或按床日付费等综合费用中;门诊用药暂按国家药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探索医保基准价格定额支付。对实行医药物流外包管理的公立医院,门诊药房参照企业经营管理,照章纳税,营利收入作为门诊药房发展基金。


    此外,要求加强药品招标与临床用药的互动, 改进药价管理。探索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制定医保基准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医院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每季度公布本地区药品市场平均价格,引导医院合理销售药品等。


    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鼓励建立价格谈判机制。对专利药、独家品种、单独定价品种、进口合资药品、抗肿瘤辅助药、抗生素、心脑血管病用药等价格偏高、难以竞价、销售额大的药品,可由地方医保经办机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推动降价。专科用药也可跨区域联合采购。个别品种可试行在国家层面进行谈判。


    广药集团有关人士指出,医保支付改革作为公医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及多年,但与药价改革一并纳入招标采购体系配合执行,是国家层面的新举措。这说明上海“团购”、安徽医院采购目录、广东电子交易平台、江苏和浙江的药价谈判等采购试点的成果得到政府高层的认可,加强试点经验的推广意图明显。


    “不过,现有招标模式仍是主流,但未来多形式综合进行药品采购设想的方向已略具雏形。”深圳某证券分析人士指出。


    释放基层用药放宽信号


    本次文件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可能会对现有基层用药的诸多限制有一定限度的放宽。特别是在目前的低价药政策、新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形成用药保障体系之下,从招标采购开始,推进三大目录的衔接融合成为工作重点。


    为此,上述目录提出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制定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汇总医院临床用药需求,依据国家基药目录、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国家处方集等,合理制定《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地方上,安徽2012年执行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2014年适用于公立医院的基本用药目录制定出台,基药、医保、新农合、处方集、临床常用药等目录被合并为统一招标。


    上海某大型药厂负责人指出,随着三大目录的厘清,统一招标的一大好处是跳过了过去各大目录在各级医院的使用限制,在目录之外从临床需求出发进行药品采购和使用,各级医院用药层次和需求界限去行政化。比如上一轮基药目录执行反映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基层医院不够用,这一现状或能通过大目录的形式得以改善。


    而据记者了解,基层用药限制放开在6月召开的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完善国家药物政策座谈会上已有所透露。会议提出基层用药政策将进一步完善,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药的前提下,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保目录范围内选择一定比例的非基药使用。


    不过,从行业角度,大目录的执行或将加剧竞争,过去诸多“细分”市场会被放到统一平台上PK,这一方面要求相关产品定位更加精准,对待不同层级要有明确的推广策略,同时提醒企业真正从药品疗效层面下更多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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