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九)
▌1.问:我公司在原辅料进厂接收时未自行编制公司内部的物料批号,仍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是否允许?
答:GMP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自行编制物料批号。企业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要有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还要有接收时设定的批号,目的是使物料有唯一性的标识。如果直接采用供应商的批号,可能会存在标识并非唯一,存在不易追溯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原辅料进厂接收时自行编制公司内部的物料批号,仍坚持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应采取额外的控制措施,确保每一批物料的唯一性,避免混淆。
▌2.问:GMP规定,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我公司使用的是ERP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是一个什么样的系统?
答:国内药厂所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常是ERP或SAP系统,该类计算机系统一般由多个模块组成,与企业的仓储管理其他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紧密相关,是否属于完全计算机化管理系统应通过企业对该系统的应用广度和深度来识别。
GMP的管理原则是防止混淆、差错、污染与交叉污染,这也适用于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下的物料管理过程。企业如果能够通过计算机自动管理手段(无纸化)来确保物料不出现混淆、差错的可能,则可以被视为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例如:仓储的货位管理并非依靠人工肉眼来检查,而完全靠计算机处理;物料入库、出库的识别不是依靠操作人员肉眼进行识别,而是依靠条码读取等方式进行的,则基本上属于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
▌3.问:在仓库存放的用于制剂生产的原料药已超过其有效期,经检验,仍符合质量标准,该物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不可以。已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即使经检验仍符合质量标准也不能继续使用。
▌4.问:我公司的标签采用的是切割式标签,在实际发放过程中采用的是称重折算方式,是否可行?
答:药品GMP没有对标签发放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只要能够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标签正确无误,企业可采取各种方式实施管理和控制。
采用称重折算方式的前提是能够准确地对标签进行计数。若标签质量均一,通过称重折算能够对标签进行准确计数,则可以采用此方式进行发放。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此进行确认。
▌5.问:应当如何确定物料的复验期,确定的物料复验期能否超过其有效期?
答:物料是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对于用于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即原料药),其复验期不得超过其有效期。对于其他制定有有效期的物料,其复验期也不应超过有效期。对于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应根据物料的稳定性、储存条件以及使用的历史情况,由企业自行制定物料的复验期。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二十)
▌1.问:我公司采用药典方法对成品进行放行检验,是否还需要按照药典附录的要求进行相关方法学的验证?检验方法的确认和验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药典方法的方法学确认?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第二百二十三条对检验方法验证或确认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因此,对于按照药典进行检验的化学检验方法不需要验证,仅需要对其进行确认即可。检验方法验证的目的是证明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相应的检测要求;而检验方法确认的目的是证明已验证的检验方法在某试验室中的实际测试条件下确实适用于该物料或产品的检验。基于此目的,检验方法的确认和验证有着很多不同。药典的检验方法的确认属于检验方法转移确认的一种,应当通过不同人员的重复试验来重点考查该方法的准确度和专属性等内容,可参考USP <1226> Verification of Compendial Procedures进行。
▌2.问:我公司主要生产滴眼剂(非最终灭菌),该剂型所用内包材(塑料滴眼剂瓶和内塞)在第三方公司经过环氧乙烷灭菌,之后到我公司内塞清洗机进行清洗,目的是除去粘在内塞上的异物,再在我公司经臭氧灭菌并干燥后用呼吸袋包扎密封。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能被认可?滴眼剂瓶和内塞使用臭氧灭菌可以吗?
答:臭氧灭菌方法有其局限性,往往不能保证被灭菌物体的100%灭菌,通常其被作为消毒方法来使用。
企业可先对包材进行清洗,再进行环氧乙烷灭菌后使用,或采用负离子气吹的方式对经过环氧乙烷灭菌后的滴眼剂所用内包材进行清洗。总之,滴眼剂塑料内包材的最终一次灭菌不宜采用臭氧,而应当尽量采用能够穿透塑料的环氧乙烷进行。
▌3.问:滴眼剂的内包材经环氧乙烷灭菌后采用三层塑料袋包装运入生产车间,在K级清外包间除去外包装纸箱和第一层塑料袋后进入C级气锁间,在C级清外包间除去第二层塑料袋进入B级气锁间,再到内包材接收间,由内包材接收间到灌封机时再除去第三层塑料袋进入瓶子震荡器,之后进行灌封生产。这种传递方式符合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吗?如不符合,应如何调整?
答:这种方式是可以的,企业应当在灭菌后注意三层塑料包装材料的无菌,以及滴眼剂内包材经包装后的完整性和密封性的保持。
无论采用何种传递方式,均应当考虑如何确保所包装内包材的无菌性能,从而避免最终产品的染菌风险。
▌4.问:我公司所用注射用水循环系统周期性地采用纯蒸汽灭菌,灭菌时仅测量回水口的纯蒸汽温度,同时保持各个注射用水使用点的蒸汽能够稍微泄露,不积存冷却水,这样做是否就可以了,还是必须要寻找整个循环系统的冷点并进行确认?如果需要,那么最冷点如何确认?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如果企业采用纯蒸汽对所用注射用水循环系统进行周期性灭菌,当然是可以的。
通常而言,采用纯蒸汽灭菌过程中,各使用点应不积存冷凝水,并且考虑保持整个管道的温度均匀性,灭菌过程中可采取保持使用点稍微泄露蒸汽的方式。
在对注射用水循环系统的消毒过程中,新修订药品GMP并未强制要求进行冷点寻找和确认的工作,如果进行最冷点确认,可采用表面温度计、加长热电偶导线等多种方式进行。
暂无信息